(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区级农业、水利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突出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确保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有效推进;继续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职责,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统筹推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拟定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制度;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承担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财政专项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区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担农业、水利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水利对外交流、合作等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国际交流合作,承担农业援外相关工作。
(十五)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文工作。
(十六)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承担全区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区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