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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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农委〔202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中梁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九龙坡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九龙坡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要求,参照《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化”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粮油类家庭农场申报“四化”家庭农场。

第五条  “四化”家庭农场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六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创建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一)标准化生产。坚持规模适度,实现最佳规模效益。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过农业技能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应用。推行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确保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范化管理。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质量全程可追溯。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

(三)集约化经营。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备农业机械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主营产品单位产出明显高于我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品牌化建设。积极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五)综合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全区同类地区行业平均水平。农业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第八条  已创建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一并纳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由各镇(街)根据创建标准组织申报和推荐,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  申报程序:

镇(街)根据创建标准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指导编写申报书,初审确定申报单位,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镇(街)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镇(街)推荐上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镇(街)推荐文件;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表;2.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技能培训证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社会组织登记统一代码;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5.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7.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评审创建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级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创建。

第十三条  评审创建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认证标准和监测管理要求,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在审核和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再递补申报。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查一次。抽样调查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

第十六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于抽样调查年度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报送“四化”家庭农场调查评价资料,镇(街)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中旬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在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和调查评价中,镇(街)审查把关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减少次年有关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变更家庭农场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经镇(街)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重新确认其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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