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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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农委〔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全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兼顾区域平衡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九龙坡区内合法合规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齐备的登记注册手续和各种证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产业化经营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

5.企业经济实力和综合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75%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区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品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拥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企业有中高级各层次的科技人才,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综合实力,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4.企业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利益联结关系、没有违法用地等内容的承诺书;

5.农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6.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7.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提交真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2.镇街初审。企业所在镇街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区农业农村委邀请区级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镇街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专家组根据各镇街推荐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3.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市区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五条  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镇街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镇街对材料汇总与核查。各镇街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委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委以发文形式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镇街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坡农委〔202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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