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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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0-31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助推我市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等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可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积极争取将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该指标),按年度进行调整。

除上述机具外,可根据需要,将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级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我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且出现异常情况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区县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区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我市按照履行法定支出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资金,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资金申请与受理。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申请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购机者在补贴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有效的“一卡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县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开展机具核验工作,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将“三合一”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机具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及补贴额超过3000元的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四)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同时将补贴信息公示到村级公示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得公开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等隐私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申请录入后共计4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验、公示和补贴资金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区县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市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六)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稳定相关补贴岗位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深入落实区县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我市鉴定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用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我市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区县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 12 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 号)要求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和公开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利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乡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载体,将补贴依据文件、补贴政策清单、补贴申报指南、补贴申报和发放信息、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公开到村级。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2〕1号)等相关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三级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区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绩效水平,对于以往年度结转结余较大,兑现补贴进度偏慢的区县,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将在当年及时收回资金并重新分配。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区县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12316、89133208(市农业农村委)

023-67909982(市农机总站)

补贴系统:023-67909982(市农机总站)

产品投档:023-67909980(市农机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76370(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投诉举报:023-89133208(市农业农村委)

023-67909950(市农机总站)

材料报送:023-89133208(市农业农村委)

023-67172697(市财政局)

附件:1.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流程



附件1

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1.8机耕(滚)船(新增)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新增)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全国新增)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新增)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玉米收获机

5.1.4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全国新增)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全国新增)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打(压)捆机

9.1.3草捆包膜机

9.1.4青(黄)饲料收获机

9.1.5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新增)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全国新增)

10.2.1药浴机(全国新增)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新增)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投饲机械

13.1.1投(饲)饵机

13.2水质调控设备

13.2.1增氧机

13.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全国新增)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新增)

15.1.6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新增)

15.2.1油菜籽干燥机(新增)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全国新增)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压扁机

16.2.5茶叶理条机

16.2.6茶叶炒(烘)干机

16.2.7茶叶清选机

16.2.8茶叶色选机

16.2.9茶叶输送机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全国新增)

18.1.2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地面泵(机组)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加温设备

20.1.2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全国新增)

21.2.1捡(清)石机(全国新增)


附件2

                 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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