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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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12-24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具体标准以(渝价〔201781号)中规定为准)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由税务部门执收

2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服务对象为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1、地表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12/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10/立方米。2、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25/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20/立方米。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征收标准为0005/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4、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税务部门执收

3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6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担保保函

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资金安全

同预付款金额

政府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3


7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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