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调配等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定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统一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健全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行政监督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参与拟定全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文件等工作;负责区级有关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人才引进政策。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政策;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考核奖励、人员调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十)牵头负责市级及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评比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四)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拟定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教委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教委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委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