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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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九龙坡区税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九龙坡人社发〔2020〕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总体要求,探索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模式,助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9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深化构建部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探索建立联合激励机制,参照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19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渝人社发〔2018〕250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中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务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九龙坡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的联合激励三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九龙坡区税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三十条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评定的“A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落实单位:区政务办

2.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落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3.纳税信用A级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4.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5.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落实单位:区税务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7.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单位:区财政局

(四)人力社保领域

8.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名义,在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期间(2020年—2021年),每年对荣获“A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

9.在办理就业、社保、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业务、职业技能、劳动仲裁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等必要便利。

10.优先纳入技能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享受国家相关政策。

11.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补贴的参考依据。

12.作为推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的参考条件。

13.作为推荐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参考条件。

14.提供就业政策智能推送和招聘服务。通过APP精准推送就业优惠政策、补贴、公告等相关信息;精准推送企业用工信息和求职者意愿,提供企业用工需求智能匹配。

15.优先推荐为全市示范基层调解组织。

16.“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法律顾问优先聘为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落实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五)环境保护领域

18.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商务服务和管理

19.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理的时间。

落实单位:区商务委

(七)运输便利化

20.优先依法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落实单位:区交通局

(八)市场监管

21.将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22.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23.在办理食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

落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4.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时,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

落实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九)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先进社会组织、青年文明号、优秀企业家等评选

25.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

26.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作为重要参考条件;评定各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示范单位予以优先推荐和评选。

27.作为评选全区优秀企业家,推荐市级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

28.作为评选青年文明号的重要参考参考条件。

落实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团区委

(十)其他

2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落实单位:各有关单位

30.作为各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联合激励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区和谐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智能化大平台向签署激励措施的其他单位提供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动态更新。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反馈至区人力社保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联合激励措施。

四、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具体激励措施,尽快实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联合激励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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