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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日期:2021-08-31

渝人社〔202123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现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范围

在《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基础上,对个人贷款申请对象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和扩大。

(一)进一步明确个人申请对象

1. 将就业困难人员明确为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

2.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脱贫人口;

3. 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统一调整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重庆市辖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拓宽申请渠道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采用网络办理与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网络办理的无需再次通过现场重复办理。

(一)网络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

(二)现场办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贷款申请人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三、规范经办流程

(一)审核和放款

1. 网络办理。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就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请对象资格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审核通过后,分别推送至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担保审查和贷款审查。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规定审查并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完善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反馈有关贷款担保和发放信息。贷款申请、审批、贴息进度可在相关网络渠道等进行查询,便于申请对象实时掌握贷款进度。

2. 现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方式,仍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财政贴息

1. 申请。贷款对象按期付息后,经办银行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政策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当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其中中央政策应按比例分别计算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应承担贴息金额,并于次季度首月的10日之前通过平台代申请对象提出贴息申请。

2. 初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经办银行报送贴息申请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对象信息,核对平台计算的贴息金额,核实后连同经办银行贴息申请一并提交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复核。

3. 复核。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经人社部门初审的资料进行复核并确认贴息金额。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拨付资金。

4. 划拨。经办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划拨至贷款对象账户,完成贴息资金划转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反馈贴息明细。如因贷款对象原因未能到账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类型、贷款次数、部分补充资料等。同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全流程线上化办理要求,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申请对象按期付息后,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线上流程对申请对象贷款条件、贷款次数进行审查,并对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情况进行初审。

(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担保审查,依托智能风控体系,对客户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核查,分析确定担保贷款金额,出具担保函,并完善相关反担保手续,包括签订相关合同、办理押品登记等。

(三)各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核贷款责任,对申请对象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贷款真实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应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明细台账、汇总表,并向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申请对象还本付息情况,按规定履行贷后跟踪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线上贴息复核,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的贴息情况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人行重庆营管部将建立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机制,对经办银行的贷款情况考核评估,推动经办银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运用央行再贷款加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增加贷款投放。人民银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与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辖内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和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引导申请对象采取线上方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报送。对出台配套政策,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范围和条件、调整贷款额度、提高贴息比例等事项的,应于政策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并抄送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17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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