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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2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87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重点人群开展以工代训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与本企业签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开班时间在毕业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500/.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中小微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20206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组织在本企业工作且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各区县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适当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准确把握政策执行的有关要求

(一)享受以工代训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按照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

(二)当年内同一人员各类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3000元,当年内同一中小微企业各类以工代训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各类以工代训补贴。

(三)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核定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为准。

(四)中小微困难企业,是指202061日后仍处于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业,且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期下降60%及以上的(按税务报表为准)。中小微困难企业进行以工代训备案申请时,当月或上月应符合本条认定条件;企业连续开展2个月或3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月份期间均应符合本条认定条件。

(五)以工代训人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统计,以工代训补贴计入劳动者每年不超过三次的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劳动者以工代训期间不能同时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补贴性培训。

(六)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已拨付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列支,不另新增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七)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精简申领材料,以工代训不作培训后取得证书、培训视频、照片、签到等要求。

(八)以上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12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申请流程按照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完善职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2017号)执行。

四、切实加大工作统筹力度

各区县要将以工代训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向社会宣传以工代训政策举措、补贴标准、操作流程等。要根据专账资金结余合理确定以工代训资金计划,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资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专账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确保专账资金总体平衡和安全。要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及时将以工代训申请和补贴信息同步录入“重庆智能就业培训云平台”。要落实专账资金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87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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