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司法〔2021〕17号
各行业调委会主管部门、镇街,各调委会: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九龙坡区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案件补贴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案件补贴,原则上是指发放给调解员对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经费,也是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 案件补贴经费来源。以上年度案件总数作为基数,按每件60元标准,作为次年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每年发放的案件补贴金额以实际调解案件数为准,有条件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可适当配套案件补贴,以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民调解纠纷主要是指: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商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建筑业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等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案件坚持以案定补原则,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调委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调委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事业调委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调委会),应当符合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调解文书格式;对案卷制作规范、符合结案标准的纠纷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发放补贴。
第六条 对人民调解纠纷案件坚持分类补贴原则。根据纠纷解决的一般规律,结合《重庆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划分为口头纠纷、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五类,为了体现调解工作质量和取得的社会效果,将涉案当事人人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协议履行等情况作为界定纠纷大小的因素,发放相应补贴。
第七条 人民调解纠纷案件的考核补贴坚持公开原则。对办结的人民调解纠纷案件和领取的补贴,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虚报冒领、重复多报、截留挪用。
第二章 案件类型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口头纠纷:仅有2名当事人,简单易行,当场解决的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每件补贴30元。
第十条 简易纠纷:仅有2名当事人,有一定行为履行内容的纠纷案件(财产给付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调解成功每件补贴60元。
第十一条 一般纠纷:纠纷情况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经调解成功化解隐患的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每件补贴120元。
第十二条 疑难纠纷: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调解成功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三条 重大纠纷:涉及人数多、范围广,调解周期长、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四条 对各调委会处理口头纠纷、简易纠纷和一般纠纷案件结果不成功的,履行暂未完成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补贴,但对涉及区域安全、稳定的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各级调委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3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由调委会制作纸质件案件卷宗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贴,还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同一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同一当事人多个诉求,同一诉求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纠纷案件,调委会需根据情况进行综合立卷(归为一卷),依照案卷补贴标准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同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享受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或者直接承担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人。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不属于本条所称当事人的范围。
第三章 案件审查和案件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案卷录入及审核流程。各镇(街)、村(居)、行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员每调解成功1件纠纷,及时将人民调解案卷严格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格式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及时提交审核,并登记台账。
各镇街、村居调委会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实行三级审核制,先报辖区司法所初审,再经各司法所汇总后由案件评查小组和区司法局分级审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直接报区司法局,由案件评查小组和区司法局实行两级审核。主要审核卷宗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分类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并由区司法局核定案件补贴发放金额。
第十八条 案件资料审核。全年调解案件补贴分为三个统计周期:第一次(上年11月—当年3月)、第二次(4.5.6月)、第三次(7.8.9.10月)。
每个统计周期结束时,各镇(街)、村(居)、行业性调委会根据平台录入的案件,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各镇(街)、村(居)调委会提交司法所汇总,经司法所负责人和镇(街)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案件补贴发放和公示。区司法局审核案卷和核定发放金额后,各调委会在所在地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调解员、所属调委会、补贴发放金额等,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公示结束后,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将调委会公示结果反馈至区司法局。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司法局将案件补贴直补到调解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调解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案件资料归档。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做好案件补贴发放表、台账、公示记录的归档工作,有需要人民调解纸质案卷的调委会做好纸质案卷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范人民调解电子卷宗。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案件补贴发放纪律
(一)各调委会、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核人民调解案卷。
(二)对初审不严格、不认真的调委会、司法所在全区通报批评。
(三)凡虚报调解案件数,骗取、套取案件补贴经费等行为,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九龙坡区司法局应当经常检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各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上报案件和发放补贴的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多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九龙坡区备案的调委会和调解员,调解九龙坡区域内的矛盾纠纷,适用九龙坡区案件补贴分类标准发放案件补贴;调解九龙坡区域外的矛盾纠纷,不论纠纷难易程度,原则上按照每件30元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人民调解案件上报单位出具的调解文书之日为执行的基准日。
附件:1.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
2.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明细表
3.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
案件分类 |
划分标准 |
卷宗要件 |
其它 |
口头纠纷 |
仅有2名当事人,案情简单,当场解决的纠纷案件。口头协议案件对卷宗不做要求,只需要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即可。 |
案件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纠纷类别、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其中,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采集姓名和联系方式即可,其他项(证件类型及号码、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视情况进行采集。 |
必须采集具有双方当事人在内的现场照片一张。 |
简易纠纷 |
仅有2名当事人,有一定行为履行内容的民间纠纷(财产给付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 |
1、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 2、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
1、均应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封底(纸质版); 2、均应附纸质协议书照片; 3、司法所逐件回访并在初审意见中注明对案件真实性的判断; 4、有经济赔偿的,需附打款记录或收据照片; 5、采集具有双方当事人在内的现场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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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 |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在2—10人(含10人)的纠纷案件; 2、调解协议达成的财产给付金额为2—10万元(含10万元)的纠纷案件。 |
1、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 2、人民调解记录; 3、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 |
疑难案件 |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在10—20人(含20人)以下的纠纷案件; 2、调解协议达成的财产给付金额为10—50万元(含50万)的纠纷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4、一般涉法涉诉纠纷案件; 5、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
1、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 2、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人民调解记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 5、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 |
重大案件 |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为20人(不含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调解协议达成的财产给付金额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市、县(市、区)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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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 2、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人民调解记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 5、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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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明细表
填报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当事人及联系方式 |
结案 时间 |
纠纷案由 |
调解员 |
案件 难度 级别 |
案卷号 |
案件补贴 |
司法所/行业调委会意见 |
评查小组 复审意见 |
司法局 审查意见 | |||
当事 人数 |
案件赔偿金额 |
补贴金额 | |||||||||||
1 |
张三:1350002135 |
李四:13698560025 |
2021.9.13 |
婚姻家庭纠纷 |
李xxx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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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万元 |
120元 |
是否属实/回访情况,一般案件 |
是否属实/回访情况,一般案件 |
是否属实/回访情况,一般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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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合计:调解纠纷 件,其中口头纠纷 件,简易纠纷 件,一般纠纷 件、复杂疑难纠纷 件,重大疑难纠纷 件;
制表人: 司法所/行业调委会审核: 司法局审核:
附件3
九龙坡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 司法所/行业调委会(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调解委员会名称 |
调 解 件 数 |
司法所/行业调委会 初审金额 |
案件评查小组复审金额 |
司法局 审定金额 | ||||
口头 纠纷 |
简易 纠纷 |
一般 纠纷 |
疑难 纠纷 |
重大 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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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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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司法所/行业调委会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促进法治科审核: 分管局长审核: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