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 > 公开信息 > 投诉受理和其他公共服务

8类复议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含告知模版):基于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的解读

日期:2024-01-03

2024年1月1日,《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正式施行。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前置、集中管辖、网络送达等修改重塑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模式和结构,在实务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相应调整,否则非常容易陷入合规风险。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予公开”答复行为复议前置。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以下8类理由而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行为,应属于复议前置:


(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府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政府信息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的;


(六)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的;


(七)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


(八)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的。


对于以上8类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在诉权告知上,不再提供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即今后应调整为:


如你认为本次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某某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选择调整



新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原则上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就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类行为而言,其诉权告知内容具体如下:


1


一般情形下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8类“不予公开”答复函的救济渠道告知内容如下:


如你认为本次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2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管机关

税务、国家安全机关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管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8类“不予公开”答复函的救济渠道告知内容如下:


如你认为本次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金融管理机关等)申请行政复议。



3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8类“不予公开”答复函的救济渠道告知内容如下:


如你认为本次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比如,对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区分局,不包括经济开发区、功能区等无行政职能的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8类“不予公开”答复函的救济渠道告知内容如下:


如你认为本次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某区人民政府或某某市(该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九号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依照法定定密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