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负责对国家和市级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全区重大项目稽察。
(三)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收支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六)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负责对全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进行审计监督。
(九)负责对区级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受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按法定权限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承担上级审计机关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