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4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审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2-10-13 |
重庆市九龙坡区审计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公竞审联办〔202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3. 谁制定,谁审查。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科室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提出申请由法规审理科进行审查;法规审理科把握不准的,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4.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淼川
副组长:章 丽 肖 竹 张 莎 王 鹏 李荣智
成 员: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申请审核规范性文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局制定的涉及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
(二)审查标准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审查方式。政策制定科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定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科室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代政府草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制定科室在自我审查后,仍不能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条款的,可向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协助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台。
四、工作要求
(一)率先规范增量。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清理完成的文件,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单》,年度文件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并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定期评估完善。按规定定期清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将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