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153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1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刚元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53号(5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C9KKA9D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凌晨,我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接的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二标杨家坪站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挖掘机1台、破碎机1台正在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工地场界夜间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6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刚元居民身份证。
3.企业提供的《四川仪陇辛旺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轨道18号线土建二标杨家坪车站项目出渣协议》
4. 企业提供的《关于重庆轨道十八号线杨家坪站2号出入口地下施工地质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证据1-4证明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接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二标杨家坪站工地出渣工程,应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噪声防治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方位图。
8.2023年4月7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刚元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ZF第007号)。
10.信访台账。
证据5-10证明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4月7日凌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二标杨家坪站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4月7日凌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二标杨家坪站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已构成违法事实,但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结合噪声超标情况,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23日
九环罚字〔2023〕18重庆良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