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158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经营者:杨成果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EB1P3U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当日正常生产,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喷漆、烘烤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排放口(DA001)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054号)显示喷漆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12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92500107MA5XEB1P3U001Y)许可排放浓度1.2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杨成果居民身份证。
3. 重庆市政府督查办“互联网+督查”平台群众反映事项交办单。
证据1-3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4.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2023年4月11日对厂长杨成果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
8.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出具的《排污许可证》。
9.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054号)。
证据4-9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喷漆、烘烤生产线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92500107MA5XEB1P3U001Y)许可排放浓度1.24倍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是该厂于2004年建厂,一直从事摩托车表面涂装来料加工,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排放标注文件(DB50/660-2016),其属于老旧企业应当参照执行表1排放标准,而非按照新建企业表2执行。二是该厂属于小型企业,因疫情影响一直亏损。其三,管理存在不足,技术有疏忽,下一步会加强活性炭更换和灯管更换检查,并附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660-2016)文件。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1.《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50/660-2016)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现有企业中,主城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作为现有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标准无误。2.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喷漆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92500107MA5XEB1P3U001Y)许可排放浓度1.24倍违法事实已成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3.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超证排污案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中第(六)类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排污许可证(92500107MA5XEB1P3U001Y)许可排放浓度1.24倍,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中,属于故意行为,其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叁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6日
九环罚字〔2023〕1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