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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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九环罚字〔2023〕1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九环罚字〔2023〕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经营者:杨成果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EB1P3U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1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厂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2021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杨成果居民身份证。

3.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出具的《排污许可证》

证据1-3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4.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排污许可现场执法检查清单》。

5.2023年4月11日对厂长杨成果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

8.《九龙坡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整改暨排污许可证提质增效工作会的通知》及参会企业名单。

证据4-8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经开会培训通知,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关于2021年为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当时也填报的,但退回没批原因是数据不符,2022年环保开会数据申报填后报批了。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经核实,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未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其2021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中第(五)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正在整改,属于故意行为,该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队决定对杨成果经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6日


九环罚字〔2023〕17号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鑫喷漆厂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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