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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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37 [ 发文字号 ] 九环罚字〔2023〕2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蓉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四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1188E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华岩镇环保办工作人员采用走航车、无人机对重庆九龙坡中梁云岭市级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查时,走航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村四社位置VOCs数据显示异常。同时,使用无人机对周边区域进行侦查,发现有1家企业正在从事喷漆作业。经查为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正在从事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锡蓉居民身份证明。

3.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提供的油漆发货单。

4.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四社从事喷漆作业,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大气防治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5.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8.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提供的企业员工万波居民身份证。

10.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牟新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087号)证明该公司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气。

12.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6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证据5-12证明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村四社位置正在从事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作业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村四社位置正在从事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作业,已构成违法事实,但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6日

九环罚字〔2023〕27号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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