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67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3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军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2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5045J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2023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3组对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检查,发现该单位2号及6号熔炼炉正在生产,2号熔炼炉炉顶未封闭,2号熔炼炉旁保温炉废气收集管道根部有2个洞口,6号熔炼炉旁保温炉废气收集管道上有2个洞口,导致生产废气直排,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该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氟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沥青烟,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向道军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关于成立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
证据1-5证明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6.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7.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行政综合员杨兰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8.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车间主任向以波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董事长向道军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1.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渝(九)环验[2008]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12.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副本。
13.2023年7月26日向以波提供的7月生产日报表。
14.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
证据6-14证明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是对上述事实认可,由于管理疏忽大意,未及时维护和修复损坏的设备设施,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但不存在想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动机。二是立即停产停业全面开展整改,并把相关整改后的资料交法规科备案,同时也对环保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知,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我局予以考虑能减轻处罚。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企业具有环保主体责任,应定期检修环保设备,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排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中第(八)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其排放的废气属于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整改情况,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为故意,我队决定根据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