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70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9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冰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华民街2号2幢第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05Hoc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5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公安分局、二郎街道派出所对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出版机底部的2根软管接到市政管网中,废显影剂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市政管网中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2〕WT第125号)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的pH值为13.1、化学需氧量为2.07×104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1、40.4倍。2022年5月,我队以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交至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6月5日向区生态环境局移送检察意见书(渝九检意[2023]11号),建议对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9日何冰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2年4月29日何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3.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李萍、陶树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总经理何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2年4月29日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7.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2年5月6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2〕WT第125号)。
9.2023年6月5日区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
10.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4-10证明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主动提交整改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已完成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违法后果,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生态修复金六万元,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队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2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