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82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百财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6幢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58014N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5日凌晨,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奥体中心轻轨十八号线建筑工地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执法人员于7月15日02:02在你单位承建的轻轨十八号线奥体中心站项目检查时,发现现场有1辆混凝土罐车、1辆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引起周边居民投诉,当晚未取得《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工地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九环(监)字[2023]ZF第022号),当晚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1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6分贝,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百财身份证。
3.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4.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关于18号线工期延后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轻轨十八号线奥体中心站项目,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3年7月19日对执法人员对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19日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0.2023年7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2023]ZF第022号)。
11.2023年7月15日值班人员提供的投诉单。
证据5-11证明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我队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违法事实,该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发生在2023年7月15日夜间,属于一般时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夜间排放值超标6分贝,两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已整改,该单位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我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第(十二)类“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选取个性因子、共性因子和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队对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柒仟肆佰零陆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我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5日
九环罚字〔2023号〕34号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