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01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4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18759A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9日,巡河人员发现恒景天苑附近跳磴河断面河面水质异常,我队执法人员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发现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5号楼(食堂)施工片区排水管道正在向跳磴河人和支流排放泥浆水,泥浆水通过人和支流箱涵最终流入跳磴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跳磴河恒景天苑入河排水口出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九环(监)字[2023]WT第164号)跳磴河恒景天苑入河排水口水样悬浮物浓度为1.34×10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91倍,构成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玉刚居民身份证。
3.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分包合同》
证据1-3证明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方位图。
7.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员工乔云飞的居民身份证。
9.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乔云飞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0月1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164号)。
证据4-10证明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向跳磴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0日
九环责改字〔2023〕46号(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