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02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君财
注 册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9号群升江山城1#楼220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46536T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自然保护地专项行动统一部署,2023年8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保护地中梁云岭森林公园进行专项巡查,发现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市驿隧道项目施工现场渣土裸露,未设置密闭围挡且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林君财居民身份证。
3.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项目二工区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4.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关于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2号隧道施工合同工期的补充说明》。
5.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1-6证明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违法主体。
7.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9.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委托书。
10.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员工佘建居民身份证。
11.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佘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11证明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白市驿隧道项目施工现场渣土裸露,未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违法事实。
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未控制不到位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交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4日
九环罚字〔2023〕36号福建天恩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