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14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7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18759A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9日,巡河人员发现恒景天苑附近跳磴河断面河面水质异常,我队执法人员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发现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5号楼(食堂)施工片区排水管道正在向跳磴河人和支流排放泥浆水,泥浆水通过人和支流箱涵最终流入跳磴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跳磴河恒景天苑入河排水口出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九环(监)字[2023]WT第164号)跳磴河恒景天苑入河排水口水样悬浮物浓度为1.34×10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91倍,构成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玉刚居民身份证。
3.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分包合同》
证据1-3证明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方位图。
7.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提供的企业员工乔云飞的居民身份证。
9.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乔云飞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0月1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164号)。
证据4-10证明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向跳磴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向跳磴河超标排放污染物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实施处罚的情形。且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