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15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3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7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彬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锦路22号1层(自编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QN943K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经调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梳理线索,于2023年9月26日对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搅拌罐5个,分别为容积2000kg 罐2个,容积1000kg 罐3个;储存罐1个,容积为3000kg,上述设备自2022年11月已经开始全部投入使用。经调阅自主验收资料,你单位“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 于2023年1月4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报告中明确主要生产设备中搅拌罐的数量为4个,为容积2000kg 罐(备用)1个,容积1000kg罐3个(其中一个备用)。根据设备投产和自主验收时间节点,你单位自主验收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存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蔡彬居民身份证。
3.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2】56号)。
4.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
5.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6.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6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锦路22号1层(自编号:1)生产,于2023年1月4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应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7.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蔡彬的就职的情况说明。
9.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代表蔡彬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11.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秦艳的居民身份证。
12.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秦艳的就职的情况说明。
13.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秦艳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时《视频资料》。(3份)
15.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条亮瓦生产线的情况说明。
16. 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购买第二条亮瓦设备的付款记录。
证据7-16证明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实际使用的生产设备中搅拌罐5个和存储罐1个与该单位2023年1月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报告中主要生产设备(4个搅拌罐,无储存罐)不符,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44号)告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实际使用的生产设备中搅拌罐5个和储存罐1个与该单位2023年1月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报告中主要生产设备(4个搅拌罐,无储存罐)不符,已构成违法事实,但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队决定对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6日
九环罚字〔2023〕37号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