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27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4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平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恒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293786A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2023年9月16日上午,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汽车及摩托车高端铝合金零部件智能制造车间” 的建设项目中1台熔炼炉及3台浇铸机正在生产,浇铸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导致浇铸废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环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3]30号)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浇铸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而浇铸机投入生产构成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西彭镇宝恒路99号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7日刘绍苇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9月17日刘绍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曾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3.2023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9月16日刘绍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工程师刘绍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9月17日刘绍苇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8.2023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3-8证明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西彭镇宝恒路99号进行生产的违法事实。
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队于2023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汽车及摩托车高端铝合金零部件智能制造车间的建设项目浇铸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浇铸机就投入生产调试,导致浇铸废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中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项目环评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类,污染治理设施部分建成,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为故意,我队根据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最终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对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柒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我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