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28 | [ 发文字号 ] | 九环罚字〔2023〕4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金
注 册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内3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B2FB8E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采纳情况、裁量理由。
2023年9月17日上午,我队执法人员检查江泸北线高速路面一工区沥青搅拌站,发现沥青搅拌站仅设置有旋风除尘器,沥青加热产生的烟尘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进行活性炭吸附处理,直接散排外环境,煤粉燃烧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煤废气仅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调取了江泸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48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施工期采用先进的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拌合机设置密封除尘装置,沥青熔化和搅拌于密封容器中作业,拌合过程产生的沥清烟和苯并芘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了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7日李越群提供的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023年9月17日李越群提供的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金金身份证。
3.2023年9月18日中交一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沥青混合料拌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1-3证明江泸北线高速路面一工区沥青混合料拌合工程交由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包含施工作业面的环境保护工作,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023年9月17日高树子提供的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年9月17日中交一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树子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2023年9月17日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李越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2023年9月17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方位图。
8.2023年9月17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泸北线高速路面一工区沥青搅拌站站长李越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9月17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中交一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高树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 2023年9月17日高树子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48号)。
11.2023年9月17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4-11证明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江泸北线高速公路路面一工区沥青混合料拌合工程在江泸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事实。
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我队于2023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违法事实已构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该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为故意,我队根据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最终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我队对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履行。请及时与我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788343。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4日
九环罚字〔2023号〕41号北京中水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