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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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九环不罚字〔2025〕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郭红兵)

当事人名称:郭红兵

身份证号码:500221********4338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合兴村2组63号

我队于2024 年11 月19日对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重庆环境执法与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推送的线索。2024年11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9月开始营业,无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和自主验收资料擅自开展母宠绝育腹腔手术,你(单位)构成了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郭红兵作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0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11月20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郭红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责任主体为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郭红兵作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违法主体为郭红兵(500221********4338)。                            

3.2024年11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移交表。

4.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1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8.2024年11月19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麻醉知情同意书》。

9.2024年11月19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商、品牌方、宠物医院三方合作协议》、《深圳市睿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天津晟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设备购销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证据3-9证明郭红兵作为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构成了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10.2024年11月20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宠物医院(诊所)(医疗废弃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

11.2024年11月20日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

12.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13证明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19日以来,该公司未开展涉及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环不罚告字〔2024〕14号)告知郭红兵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郭红兵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市日光岛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积极配合调查,郭红兵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队对郭红兵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 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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