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050 | [ 发文字号 ] | 九环不罚决字〔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贤毅)
当事人名称/姓名:王贤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51*************23X
地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重庆环境执法与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推送的线索。2024年12 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 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床位增加至150张,按照《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07名录“床位100张 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需实行简化管理”,但重庆京西医 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作为结论依据并通过验收。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有限公构成 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王贤毅作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毅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 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京西医院有限 公司重庆京西医院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份。
证据1-3证明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王贤毅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违法主体为王贤毅(51*************23X)。
4.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方位图,现场检查《现 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
5.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1]077号)以及《重庆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3]011
号)。
6.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
7.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渝大 安(环)检[2023]第YS057号)。
9.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提供的员工 周沙的居民身份证照复印件。
10.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周*所作的 《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年1月8日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业务 委托合同》。
12.2025年1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13.2025年1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
证据4-13证明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构成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 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 作假”的规定。
14.2025年1月8日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于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咨询服务合同》。
15.2025年1月8日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2025年1月8日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提供的 员工刘**的居民身份证照复印件。
17.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刘莉蓉 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8.2024年12月31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91500107339491021U001Z)。
19.2025年1月25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京西医院环保 工作整改报告)
证据14-19证明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咨询服务合同》,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通过审查,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在重庆京西医院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非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环不罚告 字〔2025〕1号)告知王贤毅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王贤毅在规 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重庆京西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 作假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积极配 合调查,王贤毅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第七条[可以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津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2、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