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101 | [ 发文字号 ] | 九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125001074504499802
地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134号4-2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校区(现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建有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已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开工建设。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构成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证据1-3证明责任主体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
4.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案件线索移交表。
5.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7.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谭*筠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员工王*梅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员工王*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2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员工王*杰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员工王*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实验学校等5所学校更名的批复》。
14.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的批复》。
15.2025年1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提供的《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实验室、功能室建设项目》(项目号:JLP24A00012)。
16.2025年2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实验室、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截图。
证据4-16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构成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17.2025年2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育才实验 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采购资料。
证据17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中该学校称:一、“未批先建”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对实验室立即采取了停用及整改的措施;三是实验室已经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
18.2025年3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关于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实验室停用及整改通知》、《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实验室停用封条》、《化学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和《生物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及《实验室停用照片》。
19.2025年3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提供的《销售合同》(污水处理设施)。
20.2025年4月16日专家出具的《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校区(现重庆市九龙坡区行知育才学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轻微的意见》。
21.2025年4月27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情况的说明》。
证据18-21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项“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项“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联系人:李荣电话:68781202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杨渡村13栋,邮政编码:400050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