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155 | [ 发文字号 ] | 九环不罚字〔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
当事人名称: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
投资人: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612119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胜利街75号
我局于2024 年3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总量科在核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2023年度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问题整改情况时发现案件线索并移交我局执法支队;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度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Dwo01废水排放口的动植物油总氮2个污染因子仅记录了2个数据,且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为4次/年。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构成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王**提供了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3月4日王**提供了投资人张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责任主体为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
3.2025年3月4日王**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3月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员工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3月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5年3月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7.2025年3月4日王**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2025年3月4日王**提供的2023年1月30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10月23日《检测报告》复印件。
9.2025年3月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制作的《现场勘查方位图》。
证据3-9证明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10.2023年8月22日王**提供的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证据10证明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已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环不罚告字〔2025〕3号)告知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七项“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对重庆自家卤调味品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