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200 | [ 发文字号 ] | 九环不罚决字〔2025〕1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500116MACJ73TR8E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大道*号*幢**
我局于2025年0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该单位环评时,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6月份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检查厂区时发现该单位已经完成一条生产线的部分设备安装,完成了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废气治理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安装。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就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据1-2证明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 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4. 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电缆屏蔽用纳米膜复合铝合金项目环境保护咨询工作合同书》。
5. 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新城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具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入园证明》。
6.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
7.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3-8证明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就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 2025年7月10日许*提供的《关于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问题的报告》。
10. 2025年7月11日《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益电力化学氧化镀膜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现场踏勘情况说明》。
证据9-10证明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动停止建设行为,且现场无生产痕迹和排污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环不罚告字〔2025〕4号)。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就开工建设案违法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建设行为,且现场无生产痕迹和排污行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该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