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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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225W/2025-00296 [ 发文字号 ] 九环不罚〔2025〕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正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001073316322566

地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

我局于2025年09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许可前在2025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该项目中一条马润线已建设完成,另一条黄润线只修建了100多米电力排管。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通知书。

证据1-3证明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环境 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的违法主体为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4.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 九龙坡区发改委关于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5.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

6.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

7.2025年9月3日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10.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总量科提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审批情况说明”。

11.2025年9月3日**提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4-11证明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12.2025年11月14日**提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专家组咨询意见》。

证据12证明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环不罚告字〔2025〕5号)。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就开工建设案违法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建设行为,根据《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一润泽马岚垭站/黄荆堡站出线110kv线路电力工程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专家组咨询意见》,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处罚 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强日常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15

签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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