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23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3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5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百财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6幢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58014N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5日凌晨,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奥体中心轻轨十八号线建筑工地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执法人员于7月15日02:02在你单位承建的轻轨十八号线奥体中心站项目检查时,发现现场有1辆混凝土罐车、1辆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引起周边居民投诉,当晚未取得《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工地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九环(监)字[2023]ZF第022号),当晚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1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6分贝,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百财身份证。
3. 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4.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关于18号线工期延后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轻轨十八号线奥体中心站项目,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3年7月19日对执法人员对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19日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7月19日王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0.2023年7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2023]ZF第022号)
11.2023年7月15日值班人员提供的投诉单
证据5-11证明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