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及损害赔偿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监督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检查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相关工作。
(四)负责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五)指导协调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设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交流。
(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