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562 | [ 发文字号 ] | 九环发〔2023〕4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3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村环境整治是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助力乡村振兴,现将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主要目标
2023年,完成5个行政村(社)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整治要求按《重庆市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细则(试行)》(渝环〔2022〕24号)执行,全面完成任务村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按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将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农村纳管实际相结合,按需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 开展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聚居点“回头看”,存在新增聚居点无集中处理设施且未纳入城镇排水管网的,因地制宜选择纳管、集中处理、分散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优选技术成熟、建设费用合理、能耗低、效果好、易维护的工艺模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污水治理率和资源化利用效果,有效管控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强化对现有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已建设施提质增效,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农村改厕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衔接,优先将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区域,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和设施巡检工作,建立设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运维台账,每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情况。
(二)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办〔2023〕10号)要求,继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摸排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策划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要求,围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2023—2025年目标任务,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重点,坚持集中连片原则,加强项目包装储备,特别是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获得资金支持后能够尽快实施。
(二)加强协调联动
要统筹整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资源力量,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三)严格考核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核算整治后行政村合格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进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抽查现场成效,督导问题整改,并将结果纳入镇街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附件:《重庆市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细则(试行)》(渝环〔2022〕24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整治成效
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城市管理局、乡村振兴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城市管理局、乡村振兴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城市管理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编制《重庆市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细则
(试 行)
一、评估对象
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对象为2021~2025年期间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或涉农社区(以下简称“行政村”)。
二、评估频次
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为年度评估。每年年底开展当年农村环境整治成效的年度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评估内容
1.行政村整治情况:村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的项目建设、验收情况,整治后是否达到整治要求;村内是否存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等乱堆乱排乱放情况。
2.整治项目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责任主体和运维资金落实、日处理规模20吨及其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等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责任落实、定期监测等情况;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运行、保洁人员落实等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监测、水质达标等情况。
3.群众满意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纳入村规民约,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是否向村民公示,整治成效是否为群众所接受。
(二)评估要求
整治后行政村环境干净整洁,基本解决脏乱差问题:
1.因地制宜采取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应治尽治、宜用则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无乱排乱放现象;
2.根据水体功能和黑臭成因进行系统治理,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以上;
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达到80%以上;
4.基本没有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等乱堆乱放情况;
5.整治成效为农民群众所认可。
相关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四、评估方式及流程
(一)区县自查自评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按照评估内容、要求以及评分标准(附件2)对农村环境整治任务行政村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调查摸清整治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和材料档案。
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评表(附件3),并填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二)市级审核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各区县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并按照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和行政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1.材料审核:根据各区县提交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评表和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审核实施整治的行政村是否达到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要求,完成整治(已验收或竣工)的行政村数量是否达到年度整治目标。
2.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区县,参照评分标准(见附件2),抽查评估行政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范围应覆盖当年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的区县,重点核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行政村。原则上,核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完成整治行政村总数的10%且不低于当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总数的20%。可结合第三方评估、区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抽查,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合格要求,80%以上的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视为该区县通过市级抽查核实。
3.评估成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编制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报告,并于次年6月底前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
4.督导整改:对抽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将督促指导相关区县落实责任单位,建立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整治行政村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整改完成。相关区县原则上应于反馈意见后3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附件:1. 农村环境整治指标解释
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分标准
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评表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信息表
附件1
农村环境整治指标解释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指标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60%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采取有效处理(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的某一种模式进行治理,实现污水应治尽治。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常住农户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不引起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
人口较少或污水产生量较少等暂不具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结合卫生改厕,将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不直排、就地就近用于农业灌溉、植被绿化、生态补水等,其他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且不引起环境质量显著下降,可视为资源化利用。
计算公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的常住农户数量÷行政村内的常住农户总数×100%
评估依据:说明行政村完成此项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验收文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其对应人口(可采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调查系统数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和落实维护主体、运行维护经费的文件;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现场核查情况。
(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
指标要求: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80%
指标解释: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对行政村内或流经该行政村的黑臭水体,根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成因,科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消除水体黑臭问题。
其中,行政村内无上报的黑臭水体,视为此指标达到要求。
计算公式: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数量÷行政村的黑臭水体总数×100%
评估依据:说明行政村完成此项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如,行政村内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验收文件,水质监测报告,水体管护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现场核查情况。行政村范围内无农村黑臭水体,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
指标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80%
指标解释: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以行政村内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垃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等农村污染治理。
其中,行政村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视为此指标达到要求。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完成整治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行政村内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数×100%
评估依据:说明行政村完成此项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如,行政村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保护区划定批复文件、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方案或报告、水质监测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现场核查情况。行政村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行政村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附件2
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分标准
序号 | 整治任务 | 分值 | 评估标准 |
1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25 |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60%。(共5分) 提供说明整治村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 治理率≥60%,5分;40%(含)~60%,3分;30%(含)~40%,1分;30%以下,不得分。 |
(2)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实现应治尽治,无厕所粪污直排、污水乱排乱放的现象。(共15分) 经现场核查,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等,将污水进行有效治理,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明显污染,得15分。 每发现1处厕所粪污直排、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或违法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扣3分,15分为限。 | |||
(3)按照国家和重庆有关要求,对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定期监测,出水水质达到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50/848-2021)。(共5分) 根据监测结果,该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85%及以上,得5分;70%(含)~85%,得2分;60%(含)~7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有1座设施未按监测要求进行定期监测的,扣1分,5分为限。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定期监测、排放达标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 |||
2 |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 20 | (1)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80%。(共4分) 提供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说明材料。 根据有关材料,整治率达到80%及以上,得4分;70%(含)~80%,得3分;60%(含)~70%,得2分;60%以下,不得分。 |
(2)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符合相关要求。(共8分) 经现场核查,已完成整治的水体无明显黑臭问题,未经处理的污水无直接排入水体情况,水体及周边无垃圾乱堆乱放,得8分。 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每发现1处污水直排口、水面垃圾漂浮,或水体周边垃圾乱堆乱放问题,扣1分;每发现1个水体返黑返臭,扣2分,8分为限。 | |||
(3)无漏报、瞒报黑臭水体现象。(共8分) 经现场核查,每发现1处未纳入监管平台的新增黑臭水体,扣2分,8分为限。 | |||
3 | 农村 饮用水 水源地 保护 | 15 |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80%。(共2分) 提供集中式水源地整治完成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 根据有关材料,完成率达到80%及以上,得2分;70%(含)~80%,得1分;70%以下,不得分。 |
(2)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推进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垃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等农村污染治理。(共7分) 经现场核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生活污水、垃圾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乱排乱放的,得7分。 每发现1处污水、垃圾、畜禽粪污乱排乱放现象的,扣1分,7分为限。 | |||
(3)按照国家和重庆有关要求,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共6分) 根据监测结果,水源地水质全部稳定达标的,得6分;有1处水源地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扣2分,6分为限。 | |||
4 | 其他环境问题整治 | 10 | (1)无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共5分) 经现场核查,村内有垃圾收集、转运等基础设施,得2分;有卫生保洁人员和相关规章制度,得1分;基本没有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得2分。 每发现1处垃圾乱堆乱放现象,扣1分,5分为限。 |
(2)无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现象。(共5分) 经现场核查,村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有畜禽粪污收集、利用或处理设施,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对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利用,得2分;村内无明显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现象,得3分。 每发现1处随意排放畜禽粪污现象,扣1分,5分为限。 | |||
5 | 设施运行长效机制 | 20 | (1)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共15分) 经现场核查,行政村内集中式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为85%及以上,得15分;80%(含)~85%,得12分;70%(含)~80%,得8分;60%(含)~70%,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
(2)已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共2分) 根据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该行政村已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得1分;运行经费有固定支持渠道,持续予以保障,得1分。 | |||
(3)已建立完善的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共3分) 根据现场核查,该行政村已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到人,得1分;有管护人员负责定期清理水面和岸边垃圾、维护设施正常运行等,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得2分。 | |||
6 | 村民满意 度 | 10 | (1)根据现场走访,该行政村已将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整治、农业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告知村民,得2分。 |
(2)根据现场走访,该行政村已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黑臭水体整治等内容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向村民公示,得3分。 | |||
(3)根据现场走访或问卷调查,访问10户以上村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80%及以上,得5分;70%(含)~80%,得3 分;60%(含)~70%,得1分;60% 以下,不得分。 | |||
总分 | 100 | 综合评级: 85分及以上,优秀;75(含)~85分,良好;60(含)~75分,合格;60 分以下,不合格;1、2、3 项有一项不得分,不合格。 |
备注:被调查评估的村庄如果不涉及某项评估指标内容,默认为满分;如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村,按照整治期间的行政区划进行评估。
附件3
年 区(县)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评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行政区划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其他 | 设施运行长效机制 | 村民满意度 | 综合评分(分) | ||||||||||||||||||||||||||||
区县 | 乡镇 | 行政村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污水处理设施(座) | 正常运行设施(座) |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 粪污直排或污水乱排乱放点位数(处) | 评分(分) | 农村黑臭水体数量(条) | 完成 | 返黑返臭 |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 | 评分(分)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个) | 完成保护区整治的水源地(个) | 定期监测数量(个) | 稳定达标数量(个)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 | 评分(分) | 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点位数(处) | 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点位(处) | 评分(分) | 污水、垃圾设施 | 黑臭水体 | 评分(分) | 环境保护要求是否纳入村规民约 | 整治内容是否向村民公示 | 村民调查满意度(%) | 评分(分) | ||||||
数量(座) | 定期监测数量(座) | 达标排放数量(座) | 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 运维经费是否落实 | 河湖长制是否落实 | 管护人员是否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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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年 区(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行政区划基本信息 | 整治项目 | ||||||||||||||
区县 | 乡镇 | 行政村 | 常住人口 | 项目数量 | 已完工项目数量(个) | 项目类型 | 受益人口总数(人) | |||||||||
总数 | 截至目前正常发挥作用的项目数 | 污水治理项目 | 黑臭水体整治 项目 | 饮用水源保护 项目 | 其他项目 | |||||||||||
项目数量(个) | 建设内容 | 项目数量(个) | 建设内容 | 项目数量(个) | 建设内容 | 项目数量(个) | 建设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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