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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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7-10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九环发〔2022〕7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1275751263@qq.com;

2.邮递信件: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3幢(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龙,联系电话:68780217)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渝环规〔202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微信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是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幢,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0050

(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幢,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三)微信举报。通过微信公众号“美丽重庆”——享-美丽——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模块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上传本人身份证。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和甄别,在收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属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有奖举报案件的,应当在实施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三)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八)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

(十一)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十二)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十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十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八)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十九)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或者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二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十二)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十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物质的;

(二十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十五)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二十六)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十七)从事建设项目环评、环保自主验收、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各类环保业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罔顾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十八)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十九)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十一)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十二)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十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及(三十三)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至(十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七)至(二十一)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二)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经区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同一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反映,市生态环境局已经给予奖励的,区生态环境局不再发放奖励。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应将实施奖励的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生态环保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在专项行动期间设定有奖举报范围、奖励金额等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XX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九环发〔202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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