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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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622034379L/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九商务发〔2022〕31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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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市级每年安排给九龙坡区的资金总额,若超出市级资金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符合国家、重庆市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有利于推动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实施项目化管理,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扶持,不可重复享受国家、市级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九龙坡区依法注册且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进出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支持的内容和方向;

(四)进出口货值被纳入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申报资料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招引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于在九龙坡区域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5万元、超过3亿元的给予15万元、超过5亿元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制造型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

1.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制造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于当年纳入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且进出口货值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当年纳入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且进出口货值在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当年纳入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且进出口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业务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于在九龙坡区域内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累计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按照每平方米30/月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O2O线下体验店运营情况、带动线上平台交易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O2O线下体验店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场地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于承租九龙坡区域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含租赁工位)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该企业当年进出口货值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实际租金5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贸易运营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清单票数扶持,按照每单0.5元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清单票数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于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且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境外实际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原则上须在商标注册成功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相关情况、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商标注册费发票复印件、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与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需提及商标注册涉及的国别)、申报企业或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值证明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仓建设

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整体购买或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购买或租赁费用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资金扶持。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海外仓建设情况、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申请扶持金额等;

2购买或租赁海外仓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等;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收发货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培养和交流培训

1.支持范围和标准。(1)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跨境电子商务人才超过100人的培训机构,按照200/人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才培训专业机构需在我区租赁或自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所,具备3人以上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在我区经营满一年。同一人员最多享受一次扶持。(2)支持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培训活动。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跨国公司、高等院校、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等举办跨境电子商务沙龙、论坛、展会、直播、网站推广、创新大赛等活动,对经区商务委同意的交流培训活动,给予主办方活动经费支持,每场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申报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举办人才培养或交流培训的活动方案、开展情况及成效、申请扶持金额等;

2)举办人才培训或业务交流活动现场照片、参会人员名单、主办方及承办方机构资质、租赁场地或服务的相关发票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4主办方及承办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九)支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年进出口货值5亿元以上)、建设及运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事项,给予龙头企业或产业园区前期运营经费补贴,具体额度视企业发展情况研究后决定;其他有利于九龙坡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和企业按具体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区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二)审核及审批。区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内容和标准,对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展开审核。区商务委党委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经分管副区长及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区商务委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企业。

第七条 监督与检查

(一)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二)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企业和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做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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