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622034379L/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九商务发〔2022〕57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8 |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2020〕106 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和九龙坡区财政局联合对《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九商务发〔2021〕33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重 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九龙坡区开放平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提升九龙坡区加工贸易企业水平,促进全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2020〕106 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关于调整重庆市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放平台,是指九龙园区、西彭园区。
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并在取得加工贸易账册后产生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且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额占企业进出口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或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方面的资金。以下各类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市级每年安排给九龙坡区的资金总额,若超出市级资金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不重复叠加的原则,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有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项目化管理,不应用于针对进出口贸易流量的补贴。与九龙坡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支持在吸纳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单位。各项目最终扶持金额视当年市级预算给九龙坡区的实际专项资金总额、申报项目数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六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九龙坡区依法注册且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进出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支持的内容和方向;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申请资料
(一)支持开放平台发展加工贸易
1.支持开放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1.1支持范围和标准。对各开放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用于加工贸易企业或相关零配件进出口的物流企业所需标准厂房、仓储物流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当年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不超过3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1.2 申报所需资料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情况介绍、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建设内容与发展规划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目标和效果等;
(2)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3)国土、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文件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如已完工的,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建设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开工、在建、完成的相关图片;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7)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支持开放平台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2.1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九龙坡区各开放平台开展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实现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引进或加工贸易企业引进了新品牌、新订单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2.2 申报所需资料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附件2);
(3)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情况应做重点说明;
(4)签约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加工贸易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新品牌名单、新订单合同等相关资料;
(6)项目转账或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8)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支持开放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供各类配套服务
3.1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开放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供员工技能培训、用工保障、降本增效等各类配套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2 申报所需资料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转账或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如申请员工技能培训、用工保障相关内容,还需提供签到册、名单、证书、资质、照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
1.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创新方式,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1委托设计项目。对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方式发展发生的研发设计费用按不高于50%、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发生的研发设计费用按不高于70%、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支持。
1.2创立和收购品牌项目。对加工贸易企业聘请国外知名品牌发展策划、设计公司发生的品牌策划费用、设计费和咨询费按不高于7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对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发生的收购费按不高于70%、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1.3技术改造项目。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设备购置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支持,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4员工培训费用项目。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员工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5 标准厂房租金项目。对承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金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6 购买和自建厂房项目。对购买和自建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购买和自建厂房费用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且每户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7 新增生产线或者改建厂房项目。对为提高产能新增生产线或改建厂房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新增生产线或改建厂房费用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且每户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8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研发中心和标准、检测认定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9贷款贴息项目。对加工贸易企业支付的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助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每户企业贷款利息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0应对贸易摩擦项目。对企业妥善应对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双反调查等,所产生的培训费、应诉费、律师费、撰写应对研究报告费、建设贸易摩擦风险预警点等相关费用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1其他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事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支持,且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所需资料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转账或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项目相关的证书、资质、照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7)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和企业按具体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区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二)项目审核。区商务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报区商务委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公示。经区商务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区商务委将拟支持项目进行公开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给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职能职责
(一)区商务委职责。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自评。向市商务委报送资金使用总结并抄送给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
(一)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二)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企业和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商务、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申报工作中,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实施及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九商务发〔2021〕3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和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填写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名称 | ||||
经济类型 | ||||
申请单位地址 | ||||
所在镇街/园区 | ||||
申请单位 财务事项 | 开户行: | |||
账号: | ||||
户名: | ||||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申请理由、项目投资及申请支持范围等) | ||||
项目完成时间 | ||||
是否向其他 机构申请 | ||||
项目费用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 ||||
申请内容 | 实际发生金额 | 申请支持比例 | 申请支持金额 | |
申请支持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 ||||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
中期(三年)目标 | 年度目标 | |||||
目标1: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目标2:加工贸易企业家数增加。 目标3:内外资投资额增加。 目标4:建成一个加工贸易产业集群。 目标5:产业配套能力提升。 目标6: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工带动引领作用提升。 | 目标1:加工贸易企业家数增加。 目标2: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 目标3:加工贸易企业就业水平提升。 目标4:内外资投资额增加。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参考) | 预期 指标值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参考) | 预期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 量 指 标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总值 | 数 量 指 标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总值 | ||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项目)数量 |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项目)数量 | |||||
支持培训就业人员数量 | 支持培训就业人数 |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增速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增速 | |||||
有业绩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数 | 有业绩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数 | |||||
质量 指标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质量 指标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带动就业人数增长 | 社会效益指标 | 加工贸易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增速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对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有业绩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数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各类配套服务水平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各类配套服务水平 | ||
加工贸易企业满意度 | 加工贸易企业满意度 |
附件3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申请年度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没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申报的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我单位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虚假,向财政部门全额交还已获得的支持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