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管理和指导镇街、部门(行业)统计工作;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区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统计数据。
(七)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等方面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九)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培训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镇街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