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95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4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4号
当事人: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HWFG4P-+
负责人:吴 秀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4-3号
2023年5月4日我委接“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游客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预定了2023年4月30日-5月1日的重庆“两日游”,出行前商家承诺旅游中没有任何购物的环节,但实际在旅游中商家却安排了购物的环节(5月1日8时-12时在武隆仙女山的橡胶店铺看橡胶枕头),我委在旅游投诉协调中发现游客将定金支付给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该旅行社在游客到达重庆时并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包价合同,并且将招徕的游客委托给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有限公司进行发团出游,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组团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诉转案转办至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核查。
初步核查发现:
1.根据投诉人提供旅游定金支付记录反映2023年4月30日至5月1日“重庆两日游”旅游线路缴纳定金200元,组织招徕游客的旅行社为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
2.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上招徕游客并与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游客委托给对方进行出团。
3.游客投诉在旅游行程中被安排参加购物场所的问题,是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当中所安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游客张霞提供2023年4月24日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为游客介绍“重庆两日游”的情况。
2.游客张霞提供旅游定金支付记录1份。
3.游客参加购物点购买商品支付记录及金额(人民币4157元)。
4.游客参加购物点的现场照片。
5.游客张霞电话询问笔录1份。
6.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7.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宋宇寒调查询问笔录1份。
8.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秀调查询问笔录1份。
9.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前提供以下材料:游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自费项目及购物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约定材料;游客移交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的信息确认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截至2023年5月12日18时当事人仍未提供以上资料。
5月17日本案调查终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11份。
2.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协议1份。
3.重庆休享旅行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本委认为,当事人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包价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参照《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后果较轻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属情节较轻情形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主动与投诉人联系,减轻损失,得到投诉人谅解。给予行政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与投诉人联系退还购买商品,并得到投诉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