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09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5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5号
当事人: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390B436
负责人:卢天兰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珠江路39号3-1#
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表明来意后,对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珠江路39号3-1#)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签订旅游包价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对编号“GF-2022-1345号”境内团队旅游合同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通知书》,并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内容的行为,通知当事人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3年5月19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3日,该旅行社经理杨锋持旅行社委托书、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事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3】20号。
2.编号“GF-2022-1345号”境内团队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合同内容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3.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发证机关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旅行主体资格,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主体资格。
4.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委托书1份。
5.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负责人卢天兰身份证明1份。
6.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经理杨锋身份证明1份。
7.青岛京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分公司经理杨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
8.游客周登海询问笔录1份。
9.证据提取单9份。
5月25日本案调查终止。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本委认为,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事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参照《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后果较轻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属情节较轻情形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
2023年6月2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