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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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当事人美之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500107MA60N52D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文玲

住所(住址等):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6号25-8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211日美之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与张忠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及旅游行程的出发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美之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现场提取了其与张忠显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出团单。

2、境内旅游合同1份、出团单1份。证明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及旅游行程的出发地。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美之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玲承认其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及旅游行程的出发地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境内旅游合同1份、出团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规定的事项的事实。

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说明旅游合同存在的其他问题,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20243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3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3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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