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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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7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7号



当事人: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500107MAC1BAC38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谢磊

住所(住址等):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袁家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A3-3-70#220029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331日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谢磊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磊承认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4331日将张金玲等32日游的游客与朱文娟等31日游的游客合并发团到武隆旅游。

2、何忠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其身份,及于2024331日受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驾驶7座商务车,全天接送上述6名游客到武隆旅游,且其中3人为2日游行程,3人为1日游行程。

3、境内旅游合同3份。证明游客与重庆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目的地均为武隆,行程时长分别为2天和1天。

处罚理由和依据

境内旅游合同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事实。

当事人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4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4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4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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