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47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6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8-1号
当事人: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500107MAAC6W9H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易娟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1幢附12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制定“哈儿师长故居、文峰山、碧瑶湾休闲二日游”线路,以每人88元团费的明显低价并招徕游客,于2024年4月25日,组织53名游客从重庆发团到四川渠县开展“哈儿师长故居、文峰山、碧瑶湾休闲二日游”。旅游合同和宣传的第二日上午行程均为推介会,实际为购物活动,并未事先明确告知游客,且购物的方式是先进行所谓“宣讲”,后推销产品,实际是诱导消费。该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并通过向购物店提供客人购物,由购物店免费提供住宿和餐饮的方式变相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的现场检查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18号)1份,现场提取出团通知单1份、出团人员名单1份、旅游合同2份、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费用支付记录6份、渠县众福便民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陈娜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取团费的收据2张。
3、谭国芳、蹇鸥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出团通知截图2张,谭国芳购买学习机支付截图1张,部分退款截图1张,团费支付截图1张。
4、《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1份,渠县众福便民百货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1份(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19号),经营者徐虎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渠县众福便民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徐虎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
5、易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易娟身份证复印件1张,“哈儿师长故居、文峰山、碧瑶湾休闲二日游”宣传单1张、出团通知截图1张。
7、谭国芳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购买学习机退还余款截图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供述购物店情况,并主动退还游客购物款项,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是以购物店提供住宿和餐饮的方式变相获取回扣,而且,住宿和餐饮均是在购物店在自己场所内提供,金额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
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已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七分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7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并处三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