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55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2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2号
当事人: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PUGXRX5
负责人:李海英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5号附2-27号至附2-50号
2024年7月24日我委接“民呼我为”平台转办,游客何娟于2024年7月6日通过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预定了2024年7月13日-7月22日的“SQ环游臻品泰新马3飞10日游”,旅途中发生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更改旅游行程,要求进行赔偿的举报。
2024年8月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朱建军(22000721022)、张敏(22000721034)到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对该公司组织“SQ环游臻品泰新马3飞10日游”的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旅行社总经理周小军的见证下,调取旅游价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8月13日,该旅行社市场营销万永洪持旅行社委托书、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没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拉差达火车夜市或亚洲夜市游玩,而是由泰国地接社导游安排另外的夜市游玩,经核实为“素万那普跳蚤市场”。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在素万那普跳蚤市场定位信息截图照片;
2、举报人提供在素万那普跳蚤市场购物照片;
3、举报人与领队交涉的现场视频;
4、举报人电话询问笔录;
5、编号为CQ240707GUC4C0的出境旅游合同;
6、“SQ环游臻品泰新马3飞10日游”出团通知书及人员名单;
7、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与境外接待社泰国海外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
8、证据提取单8份;
9、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0、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委托书1份;
11、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身份市场营销万永洪身份证明1份;
12、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领队潘敏身份证明1份;
13、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领队潘敏导游证明1份;
14、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负责人李海英身份证明1份;
15、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市场营销万永洪调查询问笔录1份;
16、重庆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领队潘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本委认为,当事人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与举报人联系赔偿损失,并得到举报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案情具备从轻情节,给予从轻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