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4号v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0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4号
当事人:重庆飞美达歌舞歌城(个人独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7MAD7KG5X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至秀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直港大道18号7栋4-1
2024年9月17日00时40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邱进(22000721003)、封传洲(22000721033)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直港大道18号7栋4-1的重庆飞美达歌舞歌城进行检查,该歌城正在营业,店招名御璟汇,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吴至秀。执法人员在该歌城大厅检查到一名女子自称叫李建玲,出示年月为2007年2月,疑似未成年人。经核查该人身份信息,显示姓名为李*玲,身份证号码5105242007****0184。后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查询李*玲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此李*玲人口信息与在重庆飞美达歌舞歌城检查到的李建玲身份信息相符。重庆飞美达歌舞歌城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030号),未成年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9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重庆飞美达歌舞歌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因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情节,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本委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