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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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13号


当事人: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2TD3N3G

法定代表人:黄祥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青龙村20号附110号

2025年7月28日我队收到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交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派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载客的来函,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张敏(22000721022)立即对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青龙村20号附110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025年7月3日,李星瑶等3名游客通过旅行社报名去武隆一日游。当事人为游客租用旅游包车从解放碑至武隆,车牌号为渝A25BB8,根据武隆交通执法支队来函内容,该车已被查实无营运资质,确与旅行社租用的车辆一致。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8月04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05日,该旅行社负责人黄萍持旅行社委托书、其本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通过笔录确认当事人与沙坪坝区渝念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长期合作,但此次提供的车辆A25BB8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由于租车公司向旅行社提供不合格的车辆,造成当事人直接租用后被武隆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发现的违法事实。

综上,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武隆一日游的业务时,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旅行社提供游客李星瑶旅游合同;

3、旅行社提供包车合同;

4、旅行社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

5、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交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载客的函;

6、证据提取单2份;

7、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8、法定代表人黄祥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黄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旅行社负责人黄萍的询问笔录1份;

10、授权委托书;

11、旅行社提供向游客全额退款的记录。2025年8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综上,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游客前往武隆仙女山时租用旅游包车,该车系合作商(沙坪坝区渝念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提供,主要原因是合作商提供的车辆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造成了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旅游途中发现问题后主动将旅游费用全部退还给游客,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此次旅游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标准,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2025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对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13号(都要来旅行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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