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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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18号


当事人: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7MAD7WEN57T

法定代表人:章登云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园路64-4(32号)

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在20255月至9月期间,通过宣讲的方式,招徕游客,并组织游客到新疆昭苏避暑、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处理单》(渝九龙文综举字﹝2025﹞0018号)、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案件来源为张令等40余名群众到区文旅委走访,反映今年暑期通过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旅行社报名从重庆到新疆昭苏避暑,并组织了部分客人到周边旅游景点旅游,未签订旅游合同,且未按约定购买从新疆返程的车票,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2.举报人张令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但伟发布的“北疆五日游”出团通知截图1张、旅游景点照片7张、《关于妥善处理74团帮助重庆康养人员返程事宜的方案》1份,证明其身份,及陈述内容:张令称其一家4人通过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新疆昭苏避暑和旅游活动,未签订旅游合同。该公司未按承诺,购买返程车票。并就此事与158名客人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十四团上访过,未获解决。

3.举报人罗华凤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发布的旅游行程信息微信截图8张、收款收据1张,证明罗华凤身份,及其陈述:参加了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避暑和旅游活动,包括赛里木湖5日游、那拉提4日游,夏塔1日游和从新疆昭苏返程的8日游,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在返程旅游的路上,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要求加钱,不加就不继续走行程。

4.举报人陈莉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宣传的照片2张,证明陈莉身份,及其陈述:今年4月参加了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在九龙坡区华龙轻轨站4号出口星程酒店4楼的新疆康养避暑活动发布会,发布会上该公司详细介绍了到新疆康养避暑活动安排,每人900元,可以到新疆住2个月,可以到新疆各个景点去游玩,当时一共12人交了10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章登云,未签订旅游合同。后因到了伊宁后,该公司要求临时加价300元,于是要求退款,并自行返回重庆,至今未收到退款。

5.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登云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旅游用车照片1张,出团通知截图1张,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陈述:该公司有他与韩陈、但伟、张伟4个股东,取得工商登记和旅行社经营许可,今年5月至8月先后组织百余人到新疆避暑、旅游,承诺往返交通和租房服务,把客人带到新疆昭苏后,组织过大美新疆”5日游等活动,活动包含赛里木湖、赫尔果斯、八卦城、昭苏县湿地公园等景点游览和交通服务,仅与客人签订了租房合同,不知旅游合同是否签订。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大部分客人从新疆返程费用,由客人自行垫资返程。并承认因此造成了几十名客人到当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去上访,退款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章登云称该公司经营地址已无人上班,这与执法人员前期检查相一致。章登云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其发布的旅游出团单等证据,并且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提供了出团通知书及组织旅游的大巴车照片,车牌号为渝DL0205,与举报人提供证据一致。执法人员要求其尽快提供旅游合同和游客出团单。

6.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股东但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但伟承认该公司于20255月下旬、6月初、7月中旬分批组织百余名客人到新疆避暑,避暑期间还分批组织了当地旅游活动,含昭苏湿地公园、八卦城、赫尔果斯口岸、赛里木湖等景点,联系人是但伟。并称有代签的旅游合同。

7.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九龙坡区政府网站查询到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7WEN57T,于2024年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许可证编号:L-CQ-100746,许可经营业务为境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2025年8月20日列为经营异常,后被依法注销。

8.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园路6号4-4(第3层2号)的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租赁合同已于9月到期,已撤场。

重庆康喜乐康养旅游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至9月期间,通过宣讲的方式,招徕游客,并组织客人到新疆昭苏避暑、旅游。避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包含房屋租赁和往返费用;另外安排了新疆的旅游活动,虽避暑活动看似孤立,但实为旅游活动的延伸,应当认定为以避暑为名的旅游活动。截止调查终结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旅游合同,应该认定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且因未按约定购买游客返程车票,造成游客群体于2025年9月、10月期间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集体反映,仍未得到解决,其中涉及158名游客,应当认定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2510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1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或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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