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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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1号


当事人: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767100

负责人:余彪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1幢32-8号                     

    2023年3月20日10时06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网站www.cqox.com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cqox.com进入目标网站主页,在网站首页上部可见“出去翱翔”,左上侧有、“首页”、“动画片”、“电影下载”、“剧情下载”,尾页有“加入本站会员,开启尊贵下载体验”,“包月会员”30金币、“包年会员”90金币,“永久会员”180金币。

执法人员点击“包月会员”,弹出支付二维码,通过扫描支付二维码,收款方为“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显示需要支付30元人民币。再次点击“永久会员”180金币,弹出支付宝二维码,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显示支付宝扫码支付人民币180元,账单详情: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通过搜索栏查找发现影片“蜘蛛侠”,需要下载进行观看,执法人员通过“百度网盘”下载并能正常进行观看影片。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其企业名称为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767100,法定代表人:余彪,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1幢32-8号,注册日期:2014年09月30日,经营范围:赛事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执法人员使用“站长之家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渝ICP备18016074号-4”,网站名称为“出去翱翔”,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qox.com、审核时间为“2021-07-13”。

2023年3月20日10时59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远程勘验结束,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进行全程录屏,共生成屏幕录像1份,使用微信自带截图功能键“Alt A”进行截图,共取得截图21张。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工作地方“重庆安心汽车检测站”,要求当事人提供网站影片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通过对网站进行远程勘验主要画面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侵权影片,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3月20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余彪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认可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渝九龙)文远勘字﹝2023﹞第01号,证明执法人员戴小龙、朱建军对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旗下网站,网站名称:出去翱翔,网站域名:www.cqox.com,发现其充值会员下载影片观看的事实。

2.当事人余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出去翱翔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3. 法定代表人余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证据复制(提取)单2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网站执法(远程)勘验时侵权影片的事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网站名称:出去翱翔,网站域名:www.cqox.com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承诺删除侵权影片,向权利人补交版权费用并积极求得权利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4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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