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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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3-00048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2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2号

当事人: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6H8834N

负责人:高中成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731.2.3.4.5号,41                     

2023年10月1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投诉,认为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播放其作品用于盈利,涉嫌侵权。

2023年10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朱建军(22000721022)、戴小龙(22000721023)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号7栋3—1.2.3.4.5号,4—1号的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对外称港都汇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陈忠伟的陪同下进入房间号为B20的包间内,执法人员打开点歌系统搜索发现,该场所点歌系统内存有伍佰《突然的自我》、《挪威的森林》等歌曲,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歌曲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将侵权歌曲主要画面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侵权歌曲,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0月18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9日,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认可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作品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1份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1份,证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相关的著作权授权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集中行使权利。

2.编号为(九龙坡)文综检(勘)字〔2023〕39号,证明执法人员戴小龙、朱建军对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2首侵权歌曲的事实。

3.当事人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当事人重庆港都汇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负责人高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蕾前来接受调查的事实。

5.证据复制(提取)单1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场所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2首侵权歌曲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与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授权许可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承诺删除侵权影片,向权利人补交版权费用并积极求得权利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231027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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